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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纳税人号码指南 — 个人与企业税号完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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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不设立独立的全国性税务识别号体系。财政局(DSF —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通过税务登记程序向纳税人分配纳税人号码。用作税务识别号(TIN)的号码,因纳税人为受雇个人、自雇专业人士还是商业实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个人纳税人号码

受雇人士及薪俸税纳税人

对于在澳门从事专业工作的居民——包括医生、牙医、会计师、建筑师及各类受薪雇员——须缴纳职业税(薪俸税)。上述个人的税务识别号与其澳门居民身份证(BIRM — Bilhete de Identidade de Residente de Macau)号码一致,不另行签发独立税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本身即为税务识别号。

无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外籍员工,在职业税申报中以工作许可证号作为参考识别码。雇主须在提交季度(居民)或月度(无工作许可证的非居民)职业税申报时代为办理员工登记。

从事商业活动的自雇人士

在澳门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个人——包括独资经营者、工匠、赚取营业利润的自由职业者——须缴纳工业税和利得税,而非薪俸税。此类纳税人在向 DSF 登记时将获分配一个以"0"开头的8位纳税人号码。该号码用于所有利得税申报,并出现在 DSF 签发的税务文件上;不印于一般身份证件。

格式: 0XXXXXXX — 8位数字,首位恒为0。

示例: 01234567

企业(法人实体)纳税人号码

在澳门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实体——有限责任公司(Lda.)、股份有限公司(S.A.)、合伙企业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缴纳互补税(imposto complementar de rendimentos)。DSF 为上述实体分配以"8"开头的8位纳税人号码

格式: 8XXXXXXX — 8位数字,首位恒为8。

示例: 81234567

该号码是企业在互补税申报、预扣声明、B2B 交易及向澳门金融机构提交的 CRS 自我认证表格中使用的主要税务识别号。与香港商业登记号不同,澳门并无另设常用作税务识别号的公司登记编号;DSF 分配的号码适用于所有税务用途。

纳税人号码出现在哪些文件上

纳税人号码通常不出现在商业往来文件(收据、发票或合同)上,除非交易对方出于合规目的特别要求提供。该号码出现在以下文件中:

  • DSF 签发的税务评估通知
  • 职业税申报表(M/1、M/2)
  • 互补税申报表
  • 澳门银行及金融机构要求的 CRS/AEOI 自我认证表格

互补税:甲组与乙组

须缴纳互补税的实体及自雇人士被划分为甲组或乙组。分类决定了申报截止日期、审计义务及亏损结转权利。

特征甲组乙组
适用门槛注册资本 ≥ 100万澳门元,连续三年平均应税利润 ≥ 100万澳门元不符合甲组条件的其他所有实体
账务要求完整会计记录;须经 DSF 认证会计师审计简化记录;利润由 DSF 估算
亏损结转最长三年不允许
申报截止日期7月31日3月31日
税率(2025年)超过60万澳门元的利润按12%征税超过60万澳门元的 DSF 估算利润按12%征税

未正式取得甲组资格却误以为适用甲组7月截止日期,是最常见的合规失误之一——届时将面临互补税条例规定的逾期申报罚款。

职业税预扣:居民与非居民

职业税适用于在澳门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一切雇佣及自雇收入,无论劳动者居住地在何处,也无论付款在何处发放。居民与非居民员工的预扣规定存在重大差异:

  • 持有效工作许可证的居民及员工:雇主按季度缴纳职业税,分别于1月、4月、7月和10月15日前缴纳。
  • 无澳门工作许可证的外籍劳动者(短期顾问、访问承包商、艺术表演者):雇主须在每次付款后15天内单独提交月度申报表,预扣金额取应税收入5%与适用累进税率(最高12%)中的较高者。

在聘用短期境外承包商时,未能从季度申报切换为月度申报,是 DSF 最常指出的合规错误之一。

2026年起的非居民税务代理人要求

2024年12月30日颁布、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24/2024号法律,对在澳门有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引入了两项直接影响:

  1. 指定税务代理人:居住在澳门以外的个人纳税人——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离开澳门超过183天的居民——须指定一名长期居住在澳门的税务代理人代其出席 DSF 相关事宜。唯一豁免条件为纳税人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 DSF 的所有通知。非居民须在2027年1月1日前完成指定(即法律生效起一年内)。

  2. 转让定价文档:与关联方年度交易总额超过4,000万澳门元的澳门纳税人,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准备转让定价文档,并留存七年。不合规者将面临在五年诉讼时效内被重新评税的风险。

澳门无增值税或消费税

澳门不设增值税(VAT)或商品及服务税(GST)。境外企业——包括 SaaS 服务提供商、电商卖家和数字服务公司——无需就向澳门客户的销售征收或缴纳任何消费税。澳门商业活动的税务负担主要由互补税(按利润征收)、特定交易印花税及适用于酒店经营者的5%旅游税构成。

常见问题解答

澳门是否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境外企业在澳门的实际税务义务是什么?

澳门不设增值税或消费税,是全球少数无商品及服务消费税的司法管辖区之一。[1] 从澳门商业活动中取得利润的境外企业须缴纳互补税(imposto complementar de rendimentos),税率为超过60万澳门元应税利润的12%(2025税年免税门槛,较往年的3.2万澳门元大幅提高)。企业不应将无增值税误解为零税负:互补税、交易印花税,以及酒店经营者还须缴纳5%旅游税,均在适用范围内。[2]

互补税甲组与乙组有何区别?为何申报截止日期如此重要?

互补税纳税人被划分为甲组或乙组,分类决定申报截止日期和审计义务。甲组适用于注册资本达100万澳门元或以上,或连续三年平均应税利润达100万澳门元的实体;账目须经认证会计师审计,税务亏损可结转最长三年,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1] 乙组纳税人——通常为未保留完整会计记录的小型实体——按 DSF 估算的利润纳税,不得结转亏损,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逾越上述各自截止日期将触发互补税条例下不同的罚款机制。[2]

在澳门短期工作的非居民面临不同的预扣规定——具体是什么,哪些主体须申报?

职业税适用于在澳门提供就业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收入,无论劳动者居住地在何处,也无论付款在何处发放。[1] 对于持有效澳门工作许可证的员工,雇主在1月、4月、7月和10月15日前按季度缴纳职业税。而对于无澳门工作许可证的外籍劳动者——包括短期顾问和访问艺术表演者——雇主须在每次付款后15天内单独提交月度纳税申报表,预扣金额取应税收入5%与适用累进税率(最高12%)中的较高者。未能从季度申报切换为月度申报是 DSF 常见指出的合规错误。[2]

2026年起澳门新税法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指定本地税务代理人——实际影响是什么?

第24/2024号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居住在澳门以外的个人纳税人须指定一名长期居住在澳门的税务代理人,代其出席财政局相关事宜。[1] 唯一豁免条件为非居民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 DSF 的所有官方通知。非居民须在2027年1月1日前完成指定。同一法律还引入符合经合组织(OECD)标准的转让定价规则:与关联方年度交易总额超过4,000万澳门元的纳税人须留存文档七年,不合规者将面临在五年诉讼时效内被重新评税的风险。[2]

在澳门转让房产是否须缴纳印花税?现行豁免条件是什么?

澳门房产转让须按交易价值以1%至3%的累进税率缴纳印花税,另加征5%的印花税附加费,实际有效税率为1.05%至3.15%。[1] 自2025年起,在澳门名下无任何不动产的首次置业者,可就不超过300万澳门元的购买价款部分申请豁免,具体依据 DSF 每年公布的税务减免措施执行。赠与及其他非买卖性质的转让按5%的统一税率征收印花税。工业税——此前为年度营业执照征费——自2002年起每年均予暂停征收,2026年继续暂停,因此不应出现在澳门税单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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